欧洲是否不像中国一样有这么多烂尾楼?为什么?
作者:adg9q 链接: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25658005/answer/2552207612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烂尾# 金融市场越发达,市场越自由,营建工程越容易证券化、期货化。 建房会是一个击鼓传花的过程。 你参与得越早,风险越大,房价(或权益)越廉价。 势头不妙你可以认赔降价出手。 而在最初融资时,整个建设的建设费用、地皮的产权都已经解决了。 要烂尾,一般都是 建设周期过长,关键生产要素——人工、材料、工期发生了巨大变化,发生了意料外的、保险无法覆盖的成本,导致项目发生了足以影响工程建设的资金缺口。 而发生了这个缺口的真正结果,往往是原业主(share holder)坚持了一段时间后愿意低价出售自己的份额再融资——其实ta们吸收了损失。 你所看到的“烂尾”,根上讲就是这群业主觉得“还能扛,没准风头会过去”,不舍得低价出售股权的僵持阶段。一旦ta们坚持不住,就会以极低价格割肉,而拿着现金入场的新业主还没开工就赚了好几成的建设费用。 但在ta们投降之前,这段时间你会看到工程进度为零。 这类事情在欧美并不少见。 记住这一条——除了公共建设外,欧美“烂尾楼”是长期属于当前业主的。 而中国的烂尾楼则完全不同。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